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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外门窗设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进行节能专项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可参照本标准。其中,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外门窗设计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外门窗设计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1~6层居住建筑外窗宜采用平开窗,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不应设计外平开启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2、外窗、屋顶透明部分(天窗)宜采用塑料、断热铝合金型材等框料的中空玻璃窗,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3、外窗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 ;


3)当外窗开启面积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4、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性能优良的弹性材料嵌填,并做好防水密封;窗洞口四周墙面,应作保温处理。


5、当封闭式阳台墙上未设阳台门时,阳台栏板的传热系数限值同外墙。


居住建筑东、南、西向外门窗宜设外遮阳,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东、西向的外门窗(指东或西偏北30°至偏南60°范围)宜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门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当单一开间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大于0.45时,应设置建筑外遮阳;


4、各朝向的外门窗,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对外门窗遮阳的要求。


建筑北外墙不应设置外凸(飘)窗,其他朝向外墙不宜设置外凸(飘)窗。当设计外凸(飘)窗时,均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外凸(飘)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标准的中窗的相应值小10%且不得大于2.8W/(㎡·K);


2、外凸(飘)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2.0W/(㎡·K);


3、外凸(飘)窗下内藏式空调室外机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2.0W/(㎡·K)。开向房间内的空调室外机检修门,应按通向非封闭空间或户外的户门热工性能要求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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