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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10

一、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

(一) 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产品认证企业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产品认证企业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产品认证单位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检查机构和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利用鲁班乐标查询工具全国具有指定认证机构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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